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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sh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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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城市人民政府
                    關(guān)于印發(fā)晉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shù)規定的
                    通   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kāi)發(fā)區管委會(huì ),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晉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shù)規定》已經(jīng)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9日第32次常務(wù)會(huì )議討論通過(guò),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晉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shù)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實(sh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晉城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以及國家現行相關(guān)技術(shù)標準、規范、規定,結合本市實(shí)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制定和實(shí)施城鄉規劃,進(jìn)行建設活動(dòng),必須遵守本規定。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外各縣 (市)城鄉規劃技術(shù)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負責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技術(sh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條  城鄉建設用地性質(zhì)分類(lèi),按照國家有關(guān)城鄉建設用地分類(lèi)標準執行。
                      
                        第五條  城鄉建設用地的性質(zhì)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經(jīng)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要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建設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質(zhì)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鄉規劃執行;無(wú)相關(guān)城鄉規劃可依據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依法據實(shí)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凈用地面積大于、等于2萬(wàn)平方米等重要地塊的建設項目(單棟建筑項目除外),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jīng)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審定后方可實(shí)施。
                      
                        第七條  城市舊區及村莊等改建區應以完善功能、改善環(huán)境為主要目的,應重點(diǎn)完善配套公共服務(wù)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應增加綠地、廣場(chǎng)、停車(chē)場(chǎng)等公共空間和靜態(tài)交通設施,并應注重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
                      
                        第八條  對于按城鄉規劃應該實(shí)施整體改造的地塊,其范圍內低層建筑原則上不再辦理翻建、改擴建手續。但若經(jīng)專(zhuān)業(yè)部門(mén)核實(shí)屬危房建筑的,在報請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同意并符合下列規定的前提下,可翻建或維修。
                        
                        1.屬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應符合有關(guān)保護規定。
                      2.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懸挑出原用地范圍;不得超過(guò)原有產(chǎn)權建筑面積、原基底面積、原層數;不得改變原用地性質(zhì);除因使用要求確需調整的,原則上不得超過(guò)原高度。
                      3.不得對四鄰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風(fēng)等增加新的影響;不得影響四鄰建(構)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4.應滿(mǎn)足消防等要求。
                        
                        第九條  新開(kāi)發(fā)城鄉建設用地的凈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最大值一般不得超過(guò)附表一的規定。
                        
                        對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舊區、村莊等改建區建設用地、新開(kāi)發(fā)城鄉建設用地中凈用地面積小于2萬(wàn)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用地性質(zhì)的混合類(lèi)型用地和其它性質(zhì)用地的凈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據具體情況確定;法律、法規未明確要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建設用地,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在規劃管理中依據其它城鄉規劃或據實(shí)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建設用地地塊內的建筑面積、凈用地容積率等有關(guān)指標計算辦法按附錄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筑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間距

                        第十一條  建筑間距應符合消防、衛生、環(huán)保、工程管線(xiàn)敷設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并應同時(shí)符合本節的各條規定。
                        
                        建筑間距圖示見(jiàn)附錄三。
                        
                        第十二條  低、多層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多層條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①、②、③)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0°—45°)住宅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35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3.低、多層條式居住建筑平行、錯位布置時(shí),如重疊部分不大于6米,間距按日照分析執行,且應滿(mǎn)足消防和視線(xiàn)要求。
                        
                        (二)低、多層條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shí)(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④)的間距:
                        
                        1.當山墻寬度(指重疊部分長(cháng)度,不包括陽(yáng)臺)小于、等于16米時(shí):低層條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shí)的間距不應小于8米;多層條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shí)的間距不應小于15米。
                      2.當山墻寬度(指重疊部分長(cháng)度,不包括陽(yáng)臺)大于16米時(shí),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條式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三)低、多層條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shí)(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⑤)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30°時(shí),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的條式居住建筑間距控制,并以?xún)纱苯ㄖ轿唤嵌鹊钠骄底鰹閳绦心媳毕蚧驏|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間距的依據。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時(shí),其最窄處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3.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60°時(shí),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的條式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四)低、多層條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時(shí)(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⑥)的間距:未開(kāi)窗的山墻之間的間距不小于6米,開(kāi)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五)多層點(diǎn)式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六)多層條式居住建筑底層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時(shí),其間距計算可扣除被遮擋建筑底層相應高度后,再按本條(一)到(五)款規定執行,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十三條  中高層條式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朝向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0°— 45°)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況按照第十二條多層居住建筑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中高層、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應滿(mǎn)足下列要求:
                        
                        (一)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中高層條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⑦)的間距:
                        
                        1.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的多層、中高層條式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35米。
                      2.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的多層、中高層條式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30米。
                      3.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南側的多層、中高層條式居住建筑的間距分別按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二)高層居住建筑之間平行布置(重疊部分大于16米)時(shí)的間距(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⑧):
                        
                        南北向(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 0°—45°)布置時(shí):15層及以下建筑間距不小于35米;16層至24層(含24層)建筑間距不小于45米;24層以上建筑間距不小于55米。
                        
                        東西向(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時(shí):15層及以下建筑間距不小于30米;16層至24層(含24層)建筑間距不小于40米;24層以上建筑間距不小于50米。
                        
                        (三)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條式、中高層條式、高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shí)(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⑨)的間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墻寬度(指重疊部分長(cháng)度,不包括陽(yáng)臺)大于16米時(shí),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條式居住建筑的間距控制。
                        
                        (四)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條式、中高層條式、高層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shí)(見(jiàn)附錄三圖示⑩)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時(shí),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時(shí)的建筑間距控制,并以?xún)纱苯ㄖ轿唤嵌鹊钠骄底鰹閳绦心媳毕蚧驏|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間距的依據。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時(shí),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時(shí)的建筑間距控制。
                        
                        (五)高層居住建筑山墻與多層、中高層、高層居住建筑山墻之間的間距不少于13米,山墻開(kāi)設起居室窗戶(hù)時(shí),應綜合考慮視線(xiàn)要求。
                        
                        第十五條  居住建筑與南側非居住建筑間的間距參照本規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應綜合考慮抗震、消防、通風(fēng)、景觀(guān)等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不宜小于18米。
                        
                        (二)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不宜小于30米。
                        
                        (三)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不宜小于25米。
                        
                        (四)高層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時(shí)的間距不宜小于20米。
                        
                        第十七條  舊區、村莊等改建地塊,或其它因基地條件限制,在滿(mǎn)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建筑間距可適當減小。如相鄰建筑間室外地坪高差超過(guò)1米時(shí),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建筑間距可據高差情況和建筑方位進(jìn)行適當調整。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筑間距,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具體核定。
                        
                        第十八條  建筑間距在符合本節其它規定的同時(shí),還應符合下列日照標準的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gè)居住空間,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時(shí)的日照標準;
                        
                        (二)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時(shí)的日照標準;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時(shí)的日照標準;
                        
                        (四)老年人、殘疾人專(zhuān)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xué)校普通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shí)的日照標準。
                        
                        (五)城市舊區及村莊等改建項目?jì)鹊男陆ㄗ≌旧淼娜照諛藴士勺们榻档?,但不應低于大寒?小時(shí)的日照標準。
                        
                        (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鄰原有建筑日照標準不滿(mǎn)足本條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鄰建筑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七)因基地條件限制,需降低本條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標準時(shí),在征得利害關(guān)系人同意,并滿(mǎn)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條(一)、(二)款規定的日照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不應低于國家規定的大寒日1小時(shí)的日照標準。

                    第二節  建筑退讓

                        第十九條  沿建筑用地界線(xiàn)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電力線(xiàn)路、工程管線(xiàn)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周邊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消防、日照、環(huán)保、衛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護等要求,并應同時(shí)符合本章第一節和本節的各條規定。
                        
                        按照本章第一節和本節的各條規定,除臨城市道路的建筑外,同一建筑在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況下,原則上按最大的控制距離執行;臨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在建筑間距和建筑退讓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況下,原則上按后退道路紅線(xiàn)執行。
                        
                        第二十條  建筑后退用地界線(xiàn)距離: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線(xiàn)距離按下表規定執行:

                     

                    建筑類(lèi)別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退地界距離(米)

                      建筑界面 

                    1-3層

                    4-6層

                    7-9層

                    10-18層

                    18層

                    以上

                    ≤10m

                    >10m、≤24m

                    >24m、≤50m

                    >50m

                    臨地界線(xiàn)的建筑外墻長(cháng)度小于、等于20米

                    ≥3

                    ≥5

                    ≥5

                    ≥6.5

                    ≥9

                    ≥4

                    ≥4

                    ≥6.5

                    ≥9

                    臨地界線(xiàn)的建筑外墻長(cháng)度大于20米

                    ≥5

                    ≥12

                    ≥15

                    ≥18

                    ≥22

                    ≥6

                    ≥12

                    ≥15

                    ≥18

                    (二)臨街建筑經(jīng)雙方建設單位協(xié)商同意,可整體設計、拼接建設。
                        
                        (三)用地局限時(shí),在滿(mǎn)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經(jīng)征得界外相鄰用地單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線(xiàn)距離可不受上表限制。
                        
                        (四)地塊內的門(mén)衛室、自行車(chē)棚及其它小型附屬建筑,經(jīng)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同意,后退用地界線(xiàn)的距離可適當縮小或貼地界建設。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構)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線(xiàn)距離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紅線(xiàn)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紅線(xiàn)距離:
                        
                        (一)建筑后退紅線(xiàn)寬40米以上城市道路紅線(xiàn)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后退紅線(xiàn)寬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紅線(xiàn)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后退紅線(xiàn)寬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紅線(xiàn)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處紅線(xiàn)距離應適當加大,具體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據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等確定。
                        
                        城市舊區、村莊等改建地塊,用地局限時(shí),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紅線(xiàn)距離可適當縮小。
                        
                        (二)地上建筑物附屬的門(mén)廊、連廊、陽(yáng)臺、室外樓梯、雨棚、挑檐、臺階、坡道、地下室進(jìn)風(fēng)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紅線(xiàn)建造。
                        
                        (三)地下建(構)筑物的基礎外緣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紅線(xiàn)距離,不應小于地下建(構)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離)的0.7倍,且不應小于3米,同時(shí)應保證市政管線(xiàn)的敷設。
                        
                        第二十二條  建筑后退城市綠線(xiàn)、藍線(xiàn)距離:
                        
                        (一)建筑后退城市綠線(xiàn)、藍線(xiàn)距離不應小于10米;舊區、村莊等改建地塊,用地局限時(shí)可適當縮小。
                        
                        (二)地上建筑附屬突出物、地下建(構)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綠線(xiàn)、藍線(xiàn)距離按后退城市道路紅線(xiàn)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筑后退公路距離: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的建(構)筑物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二十四條  建筑后退鐵路的距離:
                        
                        (一)建筑后退鐵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用地局限時(shí)可適當縮小后退距離,但應滿(mǎn)足鐵路線(xiàn)路安全保護要求。
                        
                        (二)在鐵路道口附近建設的,必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guān)規定。
                        
                        第二十五條  建筑后退高壓架空電力線(xiàn)路距離:
                        
                        建筑后退高壓架空電力線(xiàn)路邊導線(xiàn)的距離為:35kv、66kv、110kv電力線(xiàn),不小于10米;220kv、330kv電力線(xiàn),不小于15米;500kv電力線(xiàn),不小于30米。
                        
                        用地局限時(shí),建筑后退高壓架空電力線(xiàn)路邊導線(xiàn)的距離可適當縮小,但應符合在最大計算風(fēng)偏情況下的安全距離要求。

                    第三節  建筑高度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的高度應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時(shí)應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    (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guān)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筑主體長(cháng)邊面向紅線(xiàn)寬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高度,一般不應超過(guò)道路紅線(xiàn)寬度加本建筑主體后退紅線(xiàn)距離之和的1.5倍。建筑主體山墻寬度超過(guò)25米時(shí),按長(cháng)邊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chǎng)、氣象臺、微波通訊和其它無(wú)線(xiàn)電通訊設施周?chē)ㄔO的建(構)筑物,其高度應符合有關(guān)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在重要國家機關(guān)、涉密機關(guān)以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設施周邊進(jìn)行建設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條  在風(fēng)景名勝區等重要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地區、城市規劃對視線(xiàn)走廊有要求的區域進(jìn)行建設的,應當符合相應的規劃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章 綠化和景觀(guān)規劃管理
                        
                    第一節  綠化

                        第三十一條  城鄉綠地的設置應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同時(shí)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類(lèi)城鄉建設用地的凈用地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wù)設施用地、供水用地、環(huán)境設施用地,凈用地綠地率不應小于35%;物流倉儲用地、商業(yè)服務(wù)業(yè)設施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環(huán)境設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設施用地,凈用地綠地率不應小于25%;工業(yè)用地凈用地綠地率不應小于20%;產(chǎn)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chǎng)應當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二)城市舊區、村莊等改建用地及代征有城市綠地的用地,凈用地綠地率可將前款規定指標降低5%。
                        
                        (三)因用地條件制約或其它特殊原因,建設用地凈用地綠地率達不到本條前兩款規定的,可適當降低前兩款規定指標要求。
                        
                        (四)非土質(zhì)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米的綠地不計入綠地率。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高速公路兩側一般應設置寬度不小于30米的防護綠帶;在國道公路兩側一般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5米的防護綠帶;在省道及縣道公路兩側一般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防護綠帶;在主要河流兩側一般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5米的防護綠帶;在主城區外環(huán)路外側和內側一般應設置寬度分別不小于50米和30米的防護綠帶。
                        
                        第三十四條  城鄉建設用地內的古樹(shù)名木原則上應就地保護,避免移植。

                    第二節  景觀(guān)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設計、建設時(shí),應注重塑造自然與人文有機交融、和諧統一的富有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的城鄉景觀(guān)。
                        
                        第三十六條  建筑立面、造型、風(fēng)格等設計應符合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要求。
                        
                        臨城市道路、廣場(chǎng)、公共綠地和景觀(guān)水體布置的建筑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廣場(chǎng)的界面變化要求,且其建筑立面和屋頂應當進(jìn)行景觀(guān)重點(diǎn)設計。
                        
                        第三十七條  臨城市道路、廣場(chǎng)、公共綠地和景觀(guān)水體布置的既有建筑物,在進(jìn)行外立面裝修改造時(shí),應將外立面裝修改造設計方案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審定。
                        
                        第三十八條  下列建筑應當進(jìn)行亮化設計,并將亮化設計方案與建筑本體設計方案一并報送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審定。
                        
                        (一)所有臨城市干道的建筑;
                        
                        (二)成片開(kāi)發(fā)地塊的中高層、高層建筑組群;
                        
                        (三)車(chē)站、廣場(chǎng)、公園、濱水區域等重點(diǎn)公共場(chǎng)所的建筑;
                        
                        (四)其它按照城市夜間景觀(guān)要求應當亮化的建筑。
                        
                        第三十九條  建筑亮化景觀(guān)方案的設計,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筑亮化要處理好和周?chē)h(huán)境的關(guān)系,既統一協(xié)調,又有所變化,周?chē)h(huán)境與被照建筑應保持一定的亮度對比,并避免光的干擾與眩光;
                        
                        (二)城市標志性建筑、城市干道兩側高度超過(guò)50米的建筑、城市其它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廣場(chǎng)、公園、景觀(guān)水體周邊的建筑須進(jìn)行輪廓亮化及屋頂亮化,并對臨城市干道、廣場(chǎng)、公園、景觀(guān)水體的非住宅建筑界面實(shí)施泛光照明;
                        
                        (三)成片或成組團開(kāi)發(fā)的中高層、高層住宅群須實(shí)施屋頂亮化;
                        
                        (四)建筑亮化不得影響天文觀(guān)測及交通安全;
                        
                        (五)建筑亮化應使用國家推廣的節能光源燈具,且燈具、線(xiàn)路安裝不應影響建筑的白天景觀(guān)。
                        
                        第四十條  戶(hù)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鄉景觀(guān)的要求,且應符合戶(hù)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hù)外廣告設置管理的有關(guān)規定,并同時(sh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應將依附于建筑物的戶(hù)外廣告設計納入建筑方案設計的內容,一并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審定。
                        
                        (二)在建筑物上設置戶(hù)外廣告,應當與建筑物的高度、風(fēng)格、色彩及周?chē)h(huán)境相協(xié)調,不得破壞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fēng)、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并應確保使用安全。
                        
                        (三)利用構筑物、場(chǎng)地、城市公共空間設置戶(hù)外廣告時(shí), 不得破壞所在地段整體景觀(guān),并應確保使用安全。
                        
                        (四)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燈箱、廣告、指示牌、公交亭、電話(huà)亭、書(shū)報亭、廢物箱等,應符合道路景觀(guān)要求,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五)設置戶(hù)外廣告應當向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城鄉雕塑和小品的設置,應考慮設置環(huán)境的人文與自然景觀(guān)、空間尺度、色彩、質(zhì)感等因素,并應向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  道路及停車(chē)場(chǎng)(庫)規劃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城鄉道路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guān)技術(shù)標準、規范和道路專(zhuān)項規劃。
                        
                        第四十三條  道路紅線(xiàn)寬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應當采取交通渠化措施,雙向均應控制展寬段。展寬段的長(cháng)度自道路紅線(xiàn)直線(xiàn)端起點(diǎn)算起不應小于50米,展寬段的寬度不應小于3.5米。
                        
                        第四十四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有關(guān)規定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標志等無(wú)障礙設施。
                        
                        第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機動(dòng)車(chē)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xiàn)直線(xiàn)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應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應小于50米。受用地條件等因素制約時(shí),距道路交叉口的距離可適當減少,但應右進(jìn)右出;
                        
                        (二)距公園、學(xué)校的出入口不應小于20米;
                        
                        (三)距鐵路道口、橋梁、隧道、引道端點(diǎn)不應小于50米。
                        
                        第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內的道路與城市道路進(jìn)行銜接時(shí),其變坡點(diǎn)必須設在城市道路紅線(xiàn)以外。
                        
                        第四十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一般應當進(jìn)行交通影響評價(jià):
                        
                        (一)商業(yè)中心區建筑面積大于3萬(wàn)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項目;
                        
                        (二)與快速路相鄰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
                        
                        (三)體育中心、會(huì )展中心、影院、劇院等瞬間交通流量大的建設項目;
                        
                        (四)交通樞紐、大型停車(chē)場(chǎng)等建設項目。
                        
                        第四十八條  沿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道路敷設各種市政管線(xiàn)時(shí),均應按城鄉規劃確定的線(xiàn)位埋地敷設。高壓電力線(xiàn)路埋地敷設確有困難時(shí),經(jīng)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同意,可架空敷設,但不應穿越城市中心地區或重要風(fēng)景旅游區。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按附表二的規定配建停車(chē)場(chǎng) (庫)。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停車(chē)場(chǎng)(庫)配建指標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mén)按實(shí)際情況確定。
                        
                        商業(yè)服務(wù)業(yè)設施在按附表二的規定配建停車(chē)場(chǎng)(庫)時(shí),地面停車(chē)位占應配建總停車(chē)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有關(guān)名詞含義,以附錄一《術(shù)語(yǔ)、名詞解釋》為準,有關(guān)計算辦法以附錄二《計算規則》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辦理過(guò)規劃許可證件的項目、已核定規劃條件的項目、已審定通過(guò)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的項目,仍按原規劃要求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晉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新開(kāi)發(fā)城鄉建設用地凈用地建筑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附表二:建設項目停車(chē)位配建控制指標表

                        附錄一:術(shù)語(yǔ)、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建筑間距圖示   

                        附錄四:日照分析規則
                     
                        附圖:日照分析范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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